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(出書版)-最新章節列表-陳蘇鎮 線上閱讀無廣告-劉秀與董仲舒

時間:2016-12-01 05:17 /仙俠小說 / 編輯:楚楚
小說主人公是劉秀,董仲舒的小說叫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(出書版),這本小說的作者是陳蘇鎮寫的一本群穿、歷史、鐵血型別的小說,書中主要講述了:(54) 同上書,第23頁。 (55) 《漢書》卷八三《朱博傳》:博初任廷尉,命屬吏“撰钎世決事吏議難...

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(出書版)

作品年代: 古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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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4) 同上書,第23頁。

(55) 《漢書》卷八三《朱博傳》:博初任廷尉,命屬吏“撰世決事吏議難知者”。其中的“吏議”與《奏讞書》所見“吏當”、“吏議”應當是一回事,即廷尉掾史針對疑獄提出的處理意見。同書卷五八《兒寬傳》:為“廷尉文學卒史……會廷尉時有疑奏,已再見卻矣,掾史莫知所為。寬為言其意,掾史因使寬為奏。奏成,讀之皆”。廷尉張湯遂“以寬為奏讞掾,以古法義決疑獄”。是疑獄上報廷尉,首先由掾史提出處理意見。“吏當”、“吏議”可能就是由此形成的。

(56) 張建國認為此類文書可稱作“奏書”,以區別於“讞書”。見氏著:《漢簡〈奏讞書〉和秦漢刑事訴訟程式初探》,《中外法學》1997年第2期。

(57) 《漢書》卷八三《朱博傳》:“廷尉,職典決疑,當讞平天下獄。”

(58) 現存封泥印章中,不見王國廷尉及其屬官之印。但《史記·五宗世家》太史公曰既有“諸侯自除……廷尉正”之語,《漢書·百官公卿表》和《續漢書·百官志》皆明言景帝“省……(王國)廷尉”,漢初王國有廷尉當無疑義。

(59) 《史記》卷一一八《淮南列傳》,第3077頁。

(60) 《漢書》“如”作“而”,無“俗”字。今從《史記》。有關考證,見拙著:《〈秋〉與“漢”——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》,第100頁。

(61) 見《史記》卷一三〇《太史公自序》,第3292頁。

(62) 《史記》卷一〇六《吳王濞傳》,第2822、2823頁。

(63) 參閱拙著:《〈秋〉與“漢”——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》,第103—107頁。

(64) 《史記》卷一一八《淮南衡山列傳》,第3098頁。

(65) 見《史記》卷六〇《三王世家》,第2116、2117、2118頁。

(66) 《史記》卷九二《淮侯列傳》,第2621頁。

(67) 《漢書》卷一《高帝紀下》,第51頁。

漢初侯國隸屬關係考

我們知,漢初的侯國遍佈各地,有的位於漢郡中,有的位於王國中。這些侯國由誰管轄?學者看法不一。柳藩認為,“侯國一般受直屬中央的郡管轄”。(1)周振鶴認為,侯國最初都“直屬中央”,七國之孪吼才“分屬所在郡管轄”。(2)李開元則認為,“侯國皆上屬中央政府,不由所在郡國管轄”,而侯國一旦被廢除,其國還原為縣,在漢郡者歸所在郡管轄,在王國者也劃歸漢郡管轄,從而形成“飛地”。(3)這些看法雖不無據,但在相關史料的考訂和理解上有可商榷之處。

《漢書》卷一九《百官公卿表上》主爵中尉條曰:“秦官,掌列侯。景帝中六年更名都尉,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扶風,治內史右地……列侯更屬大鴻臚。”列侯條曰:“改所食國令名相,又有家丞、門大夫、庶子。”《續漢書·百官志》:“列侯,所食縣為侯國。本注曰:……得臣其所食吏民。”《漢書》卷一《高帝紀下》十二年三月詔:“其有功者上致之王,次為列侯,下乃食邑。而重臣之,或為列侯。皆令自置吏,得賦斂。”中央有專門機構掌管列侯,列侯又有權自行任免侯國官吏,並臣其吏民。這些大概就是漢初侯國直屬中央說的史料依據。

然而《續漢書·百官志》列侯條又說:“每國置相一人,其秩各如本縣。本注曰:主治民,如令、,不臣也,但納租於侯,以戶數為限。其家臣,置家丞、庶子各一人。本注曰:主侍侯,使理家事。”據此,侯國官吏有兩個系統,以相為首的系統“主治民”,以家丞為首的系統“理家事”。相“不臣”於列侯,肯定非列侯“自置”。列侯的“置吏”權當只限於家丞以下家臣。《續漢書》雖成書稍晚,但對西漢侯國制度的描述比《漢書》更清楚,與漢初實際情形也相符。漢初列侯多在安,不大可能管理侯國事務,文獻中也未見到這樣的例子。相反,淮侯韓信在安謀反時,所依靠的只有“家臣”,未見涉及淮相和利用淮的資源。(4)絳侯周勃之國,“自畏恐誅,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”,也未見用絳國的量。可見他雖在其國,能直接支量也只限於“家人”。(5)陳豨反叛,佔常山郡二十城,其中包括曲逆。趙相周昌請誅常山守、尉,卻未見追究曲逆侯陳平的責任。(6)類似的例子很多。從中我們看出,漢初的列侯與侯國相及其政務幾乎毫不相。柳藩認為“列侯無治民權”,是有據的。(7)

列侯既無治民權,主爵中尉“掌列侯”當然主要是掌管列侯的“家事”,包括侯國向列侯提供租賦役等事,而不大可能直接掌管侯國的其他政務。此外,《百官公卿表下》載漢初公卿的任職情況皆自高帝初年始,唯有“主爵都尉”自景帝中五年始。檢《史記》、《漢書》各紀傳,皆未見景帝中五年之有主爵中尉的例子,釋出並抄錄於呂二年的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二千石條,詳列舉了御史大夫、廷尉、內史、典客、中尉、太僕、少府令、衛尉、中大夫令、郎中令、奉常等職,其中亦無主爵中尉。上述文獻同時漏載一種職官的可能很小。這意味著漢初很可能沒有主爵中尉,直到景帝中五年才仿秦制設定此職,第二年又更名為主爵都尉。若果真如此,這條材料就更不能成為漢初侯國直屬中央之說的據了。

賈誼《新書·壹通篇》的一段文字也有重新考訂的必要。其文曰:

天子都安,而以淮南東南邊為奉地,彌數千,不輸致,郡或乃越諸侯而有免侯之地,於遠方調均發徵,又且必同。大國包小國為境,小國闊大國而為都,小大駁躒,遠近無衰。天子諸侯封畔之無經也,至無狀也。以藩國資強敵,以列侯餌篡夫,至不得也。陛下奈何久不正此?(8)

這條材料特別是其中“郡或乃越諸侯而有免侯之地”和“以列侯餌篡夫”兩句,是王國內的侯國亦直屬中央、廢除則改屬漢郡說的惟一依據。說者認為:文中“郡”指漢郡,“免侯之地”指被廢除的侯國,“大國”和“藩國”指王國,“小國”和“列侯”指侯國。於是,賈誼這段話了這樣的意思:漢郡擁有王國內被廢除的侯國的統轄權,造成被廢除的侯國領土被王國領土包圍、亦即王國中包有屬於漢朝的飛地的局面,這不僅不於管理,還助了圖謀不軌的諸侯王的心。(9)

《壹通》篇有兩段文字,第一段講“罷關一通”,要開放函谷、臨晉等關,改“疏山東,孽諸侯”的政策,顯然是此篇主旨所在。上面的引文是第二段,內容與第一段全然無關。閻振益、鍾夏《校注》引俞樾曰:“與段罷關意不相承,當下《屬遠篇》為一。”鍾夏案:“此段確與文意不相承,然《屬遠篇》結構井然,自為始終,若以此篇置於其,亦似未洽,茲仍之……疑此係一短疏,人編次偶忽,未將其獨立成篇耳。”這段文字留在《壹通篇》或改屬《屬遠篇》都不適,《漢書·賈誼傳》也未見引用。是人編次偶忽,還是另有來源,今已無從考證了。從內容和語氣看,這是賈誼寫給文帝的一篇短疏,但文意不十分清楚,須結其他史料仔推敲,才能正確理解。

首先,文獻中找不到王國內被廢除的侯國歸漢郡統轄的實際例子,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卻提供了相反的證據。《秩律》千石以下各條詳記載了漢朝所轄的近三百個縣,故其地望幾乎全在漢郡境內,只有沛、豐、女、慎等縣在王國轄區內,頗似所謂“飛地”。然據《史記》卷一八《高祖功臣侯者年表》和卷一九《惠景間侯者年表》,呂二年之時,沛和女是侯國,豐和慎則是普通縣,都不是被廢除的侯國,而惠帝三年被廢的陽侯(在楚國)、高帝十年被廢的陽夏侯(在淮陽國)、高帝十一年被廢的淮侯(在楚國)、高帝九年被廢的芒侯(在楚國)、呂元年被廢的澤侯(在常山國),卻都不見於《秩律》。據此我們幾乎可以斷言,漢初本不存在王國內被廢除的侯國成為漢朝所轄“飛地”的現象。

其次,《壹通》中“列侯”一詞所指應當不是侯國。我們知列侯原稱徹侯,因避武帝諱才改稱列侯或通侯。(10)賈誼是文帝時人,不可能稱徹侯為列侯。《新書·藩強篇》有“令韓信、黥布、彭越之為徹侯而居,雖至今存可也”一句,正作“徹侯”。《漢書》卷四八《賈誼傳》所載“治安策”引此文也作“徹侯”,可證賈誼原文如此。當然,漢初“徹侯”一詞在武帝以的史書中常被改成“列侯”,《新書》在傳抄過程中也有可能出現同樣現象,但抄手不大可能單改《壹通》而不改《藩強》。

從“天子都安,而以淮南東南邊為奉地”和“天子諸侯封畔之無經也,至無狀也”兩句來看,《壹通》之文所說的是淮南國廢為漢郡出現的情況,而同樣的話題又見於《新書》另外兩篇:

《屬遠》:

今漢越兩諸侯之中分,而乃以盧江之為奉地,雖秦之遠邊過此不遠矣。令此不輸將不奉主,非奉地義也,尚安用此而久縣其心哉!若令此如奉地之義,是復秦之跡也,竊以為不……夫行數千裡,絕諸侯之地而縣屬漢,其終不可久。(11)

《益壤》:

今淮陽之比大諸侯,僅過黑子之比於面耳。豈足以為楚御哉?而陛下所恃以為藩捍者,以代、淮陽耳。代北邊與強匈為鄰,僅自見矣。唯皇太子之所恃者,亦以之二國耳。今淮陽之所有,適足以餌大國耳。方今制在陛下,制國命子,適足以餌大國,豈可謂工哉?……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裡,越諸侯而縣屬於漢,其苦之甚矣……所至逋走而歸諸侯,殆不少矣,此終非可久以為奉地也。(12)

比較《壹通》、《屬遠》、《益壤》之文可看出,所謂“郡或乃越諸侯而有免侯之地”,和“天子都安,而以淮南東南邊為奉地”、“今漢越兩諸侯之中分,而乃以盧江之為奉地”、“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裡,越諸侯而縣屬於漢”是一個意思,其中“諸侯”當指淮陽和沙兩王國,(13)“免侯之地”則指淮南王國被廢收歸漢朝的九江、衡山、廬江、豫章四郡。所謂“以列侯餌篡夫”,和“以藩國資強敵”、“今淮陽之所有,適足以餌大國”、“制國命子,適足以餌大國”也是一個意思。不過,《益壤》之文是文帝子梁王劉揖墜馬而無子國除所做,故“餌大國”者只有文帝子劉武的淮陽國。《壹通》之文未指明“餌篡夫”者是淮陽國,可能做於劉揖斯钎,故“列侯”一詞有可能指梁和淮陽兩國。“篡夫”、“強敵”則指齊、楚、吳等對文帝構成威脅的諸侯王。

漢代文獻常將徹(列)侯簡稱為“侯”,將諸侯王簡稱為“王”或“諸侯”,二者判然有別。但在《二年律令·津關令》中,我們又看到將諸侯王簡稱為“侯”的例子:

丞相上魯御史書言:魯侯居安,請得買馬關中。丞相、御史以聞,制曰:可。

丞相上魯御史書,請魯中大夫謁者得私買馬關中……

丞相上魯御史書,請魯郎中自給馬騎,得買馬關中……(14)

漢初有魯侯疵,呂五年薨,無,國除。(15)又有魯王張偃,惠帝七年封,文帝元年廢。(16)《津關令》中提到的“魯侯”有御史(大夫)、中大夫(令)、郎中(令)等屬官,不可能是徹侯,定是魯王張偃無疑。這是地下出土的法律文書,雖然只有一例,其可信也不容易否定。也許“侯”這一簡稱在漢初即可用於徹侯,也可用於諸侯,尚未嚴格區分。那麼《壹通》所言“列侯”及“免侯”之“侯”係指諸侯,就不是不可能了。

再次,比較《屬遠》、《益壤》之文還可看出,《壹通》所言“小國”不是侯國而是王國,所言“大國”不是王國而是“漢國”。在漢初法律和時人觀念中,漢亦為“國”。如武帝封皇子劉閎為王,其王夫人為洛陽,武帝以洛陽乃“漢國之大都”為由拒絕了這一請。(17)武帝所說的“漢國”指的就是漢朝直轄地區,是相對於王國而言的。又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二四七號墓)·奏讞書》所載高祖十年七月胡縣奏讞文書稱:齊吏闌娶漢女子南為妻屬違法行為,因為“律所以從諸侯來者,令它國毋得取(娶)它國人也”。(18)也將“漢”與“諸侯”視為並立的“國”。(19)明乎此,《壹通》所言“大國包小國為境,小國闊大國而為都”可理解為:由於淮南四郡被收歸漢朝,淮陽和沙兩王國被漢郡“包”在了中間。下文“天子諸侯封畔之無經也,至無狀也”,其實已經指明瞭“大國”是“天子”,“小國”是“諸侯”。

以上考證若能成立,漢初侯國皆直屬中央或漢郡之說可放棄了。那麼漢初侯國由誰來管轄呢?筆者認為,除了向列侯提供租賦役等務時要與列侯及其“家臣”發生聯絡外,侯國在常政務的處理上應和普通縣一樣分屬所在漢郡或王國管轄。

《漢書》卷四〇《周勃傳》:周勃功高震主,“自畏恐誅”,之國“每河東守尉行縣至絳”,都以為是來抓他的。周勃所食絳縣在河東郡。河東守尉“行縣至絳”,說明絳此時雖為侯國,仍屬河東郡管轄。又《二年律令·興律》:“縣官所治罪及過失、戲而殺人,獄已,勿庸論,上獄屬所二千石官。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,問(聞)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丞謹錄,當論,乃告縣官以從事。徹侯邑上在所郡守。”(20)這條律文詳規定了普通縣遇到“罪及過失、戲而殺人”之獄,應上報所屬二千石官,同時明言“徹侯邑”遇到此類案件也應上報所在郡守。這一步證明了漢郡內侯國的常政務歸所在郡管轄。

在漢初郡國並行制下,漢郡中的侯國既歸漢郡管轄,王國中的侯國應歸王國管轄。漢初王國之事蹟,除建國和謀反以外,見於記載者甚少。我們從中找不到直接證據,但有幾條間接材料可供分析。

已提及,《二年律令·秩律》千石以下各條詳記載了漢朝所轄的近三百個縣,其中包括普通縣,也包括平陽、絳、舞陽、潁、汾、隆慮、河陽、共、汲、傿陵、鹵、中牟、平都、襄城、軹、壺關等侯國,及陽、鄜等已經廢除的侯國,而王國境內的縣侯國,除沛、豐、女、慎等少數例子外,全都不見記載。顯然,《秩律》所載縣侯國都是漢朝所轄。既然如此,《秩律》不載的縣侯國應是王國所轄。我們知,漢初王國所轄縣的令、丞、尉等吏是由諸侯王任命和統轄的,《新書·宗首》所言“諸侯王……自丞、尉以上遍置其私人”就是明證。王國內侯國的情形應當也是如此。

在淮南國廢為漢郡期間,當地百姓須“徭使安”,當地官吏則由漢朝派遣,由於路途遙遠,皆不堪其苦。《新書·屬遠》描述其情形說:“漢往者,家號泣而之;其來徭使者,家號泣而遣之。俱不相也。”所謂“漢往者”包括漢朝任命的縣級官吏。賈誼與之有所接觸,故引以為例曰:“竊以所聞縣令、丞、相歸休者,慮非甚強也,不見得從者。”閻振益、鍾夏《校注》引章太炎《賈子義鈔》曰:“令者,縣令也。丞者,縣丞也。相者,縣相也。漢諸侯多食縣,侯國丞秩視縣令,故亦通以縣相稱。”文中“諸侯”顯然指徹(列)侯,“侯國丞秩視縣令”一說有誤,以“縣相”通稱侯國相、丞,則未見其例。但侯國皆改令為相是事實,故此處“縣令、丞、相”當指由漢朝派往淮南四郡的縣令、縣丞、侯國相等官吏。而這又意味著漢郡內的侯國相和漢郡內普通縣令丞一樣由中央任命,王國內的侯國相也和王國內的普通縣令丞一樣由諸侯王任命。因為漢往者“不相”是淮南四郡歸漢發生的現象,賈誼提出的消除這一現象的辦法則是將四郡再劃歸王國,“舉淮南之地以益淮陽(王)”(21)。言下之意,只要四郡屬王國,當地的縣令、丞、相就不由漢朝派遣,而由諸侯王自行任命了。

湯沐邑的情形與侯國類似,也可引為旁證。《漢書》卷一九《百官公卿表上》縣令條:“皇太、皇、公主所食曰邑”;宗正條:“諸公主家令、門尉皆屬焉”;詹事條:“掌皇……家”;信詹事條:“掌皇太宮”。宗正、詹事、信詹事等所掌顯然是皇太、皇和公主的家事,包括由湯沐邑提供和輸租賦役等事,而不可能直接預湯沐邑所在縣的其他政務。《二年律令·津關令》有這樣一條令文:“丞相上信詹事書,請湯沐邑在諸侯屬信詹事者,得買騎、車、吏乘、置傳馬關中,比關外縣。丞相、御史以聞,·制(下缺)”。當時的皇太是呂,故此處的信詹事是呂宮官,所言湯沐邑則是呂所食。這條令文告訴我們,地處王國中的湯沐邑,即使是呂所食,“屬信詹事”,如果未經皇帝特批,按例也要受“疏山東,孽諸侯”政策的歧視,不得在關中購置馬匹、車乘等控制物資,其政治地位和王國的普通縣是一樣的。即使經皇帝特批,也只能提高一等,“比關外縣”,而不得比關中縣。呂的湯沐邑尚且如此,其他湯沐邑及侯國的情形可想而知。這些侯國和湯沐邑若直屬漢朝而不屬王國,似不應受到這樣的待遇。

(原載《文史》2005年第1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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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見柳藩:《秦漢封國食邑賜爵制》,瀋陽:遼寧人民出版社,1984年,第78頁。

(2) 周振鶴:《西漢政區地理》,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87年,第231頁。

(3) 李開元:《西漢軑國所在與文帝的侯國遷移策》,《國學研究》第二卷,北京:北京大學出版社,1994年。

(4) 《史記》卷九二《淮侯傳》,第2628頁。

(5) 《漢書》卷四〇《周勃傳》,第2056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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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(出書版)

兩漢魏晉南北朝史探幽(出書版)

作者:陳蘇鎮 型別:仙俠小說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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